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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4-15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原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2290828.81 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
前支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
元、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元、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9 月 15 日前

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
元、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元、2027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元、2028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8 年 6 月 15 日
前支付 1490828.81 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1627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2.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100 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310 万元、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31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310 万元、2027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310 万元、2028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70 万元、2028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7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8400 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3.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300 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7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8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8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1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9900 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4.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 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5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900 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5.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7676545.86 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
前支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
元、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3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30 万元、2026 年 9 月 15 日前
支付 13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支付 13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
元、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7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8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8 年 6 月 15 日
前支付 976545.86 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3930 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
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6.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6000 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450 万元、2026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450 万元、2026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45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45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600 万元、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60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600 万元、2027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600 万元、2028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40 万元、2028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40 万元、2028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40 万元、2028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3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0900 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
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