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
年12月21日上午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招商局大厦的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
议由董事长章禾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
表股份6368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65%。符合《公司法》和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1.以63682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收购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股权的议案。
该交易详情见《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于2002年11月21日刊登
的本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2.以63682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第六条为:公司总股本为5400万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00
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00万元。
(2)、原第十九条为:公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现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800万股, 其中:非流
通股份为8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流通股份为2700万股, 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25%。
(3)、原第二十条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400万股,其中内
资股股东持有3668.22万股,外资股股东持有1731.78万股。
股东各方为:
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12.5万股,占总股本的18.75%;
新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16.92万股,占总股本的16.98 %;
中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65.89万股,占总股本的16.035%;
怡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65.89万股,占总股本的16.035%;
深圳市巨擘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88.8万股,占总股本的7.2%;
境内社会公众持股13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现修改为:公司股本结构为:内资股股东持有7336.44万股, 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67.93%,外资股股东持有3463.5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07%。
股东各方为:
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025万股,占总股本的18.75%;
新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33.84万股,占总股本的16.98 %;
中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731.78万股,占总股本的16.035%;
怡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731.78万股,占总股本的16.035%;
深圳市巨擘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77.6万股,占总股本的7.2%;
境内社会公众持股27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的孙为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2.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OO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隆源双登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零零二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
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在2002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北京隆源双登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在2002年11
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1日如期在上海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章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均为在2002
年12月11日(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
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总数6368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965%。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经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明的各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为(签字)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