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管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九届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李卫宁 万良勇 郑慕强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