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李业 李映照 沈忆勇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