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1-072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融国际信托受益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展健康”)于 2021 年11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中融国际信托受益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华创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国信”)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中融-鑫瑞 1 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的 400,000,000 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本金为肆亿元人民币)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华创国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华创国信支付的第一笔转让价款 149,100,000 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400,000,000 元人民币购买中融信托管理发行的“中融-鑫瑞 1 号结构化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产品”),金额为 400,000,000 元。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10 月 20 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公司续期上述信托产品。
公司与中融信托分别签署了《中融-鑫瑞1 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 D80类申购信息确认书之补充协议》和《中融-鑫瑞 1 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 D80 类申购信息确认书之补充协议 2》。
为加快资金回流,公司拟以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对持有的 400,000,000份信托单位进行全部处置退出,有利于公司迅速回笼资金。经磋商,公司与华创国信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将公司 2018 年 10 月与中融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的 400,000,000 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本金为肆亿元人民币)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华创国信。转让价款总额 426,000,000 元人民币(肆亿贰仟
陆佰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信托本金 400,000,000 元人民币(肆亿元人民币),信托收益 26,000,000 元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华创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PLP35D
法定代表人:张永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实缴到位)
成立日期:2019-12-30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 18 号院 3 号楼 7 层 7049 室
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餐饮管理;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云计算中心(限PUE 值在 1.4 以下);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电影摄制;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金属制品、金属矿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纸、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饲料、食用农产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机械设备、化肥、金属材料;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影发行;工程勘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影发行、工程勘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情况:中亿国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创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为华创国信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2021 年 9 月
总资产 1,070,757,992.34
总负债 73,588,697.85
净资产 997,169,294.49
营业收入 25,923,867.40
营业利润 -2,829,997.18
净利润 -2,830,705.51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三、交易涉及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华创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是《中融-鑫瑞 1 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D80 合同》(编号:
2013211209003301-1-D80-00012155)(以下简称“《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是《合同》之受托人,转让方享有优先级 400,000,000 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经转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双方就该《合同》项下受益权及相应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作为《合同》项下的受益人,转让其在《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该受益权对应 400,000,000 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肆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予受让方,若转让方是《合同》委托人的,转让其在《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时,转让方在《合同》项下的与所转让之信托受益权相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受让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
2.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转让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同》之补充协议及份额确认书等)交付受让方。
3.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合同》项下向受托方交付的信托财产系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2)转让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或其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作为机构受益人,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
(3)转让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
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
(4)转让方保证其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清晰的所有权,转让标的之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也不是任何诉讼、仲裁及破产程序的标的;转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在《合同》项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予履行之义务、责任,并将持续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直至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以下简称《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
(5)转让方保证,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4.受让方的保证:
(1)受让方保证,因受让《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受让方的合法财产。
(2)受让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或其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作为机构受让方,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
(3)受让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4)受让方保证其本身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5)受让方保证,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之前收取转让标的对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5.如上述转让方/受让方的保证不真实或有任何重大遗漏的,视为转让方/受让方违约。由此给受让方/转让方、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受让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7.受让方通过受让《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加入信托计划。
8.受让方应就受让本协议第 1 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9.转让价款总额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价款总额=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单位份数×1 元+拟转让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6.5%×实际天数/365。转让价款总额 426,000,000 元人民币(肆亿贰仟陆佰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信托本金 400,000,000 元人民币(肆亿元人民币),信托收益 26,000,000 元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2)受让方应按照以下方式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一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140,000,000 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即支付信托本金壹亿肆仟万元人民币及信托收益);
第二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转让方支付60,000,000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即支付信托本金陆仟万元人民币及信托收益);
第三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转让方支付200,000,000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即支付信托本金贰亿元人民币及信托收益)。
(3)受让人应将转让价款按上述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0200211619200031388
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甜水园支行
10.转让本协议第 1 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应当向受托人缴纳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零元。
1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和受托人确认后生效,生效时点以受托人出具《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之日为准,本协议签署时点、受益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时点等均不作为本受益权转让的生效时点。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交割根据本协议第11 条的规定确定。
12.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均应由转让方、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