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1-063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部分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信托产品名称:“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购买金额:4.2亿元人民币(公司自有资金)
3、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共计收到信托产品本金18,370万元及投资收益2,564.56万元,剩余信托产品本金23,630万元及投资收益尚未及时收回,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发生部分逾期兑付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总体情况概述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展健康”)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4.2 亿元人民币购买
渤海信托产品,并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9-046)。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购买了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信托”)发行的“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现金宝”或“信托产品”),金额为 4.2 亿元,期限为 12 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6.1%。
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再次购买上述信托产品,
投资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并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披露
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0-046)。
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到期日),公司提前收到信托产品本金 2,470 万元
和投资收益 109.82 万元。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信托产品本金 9,700 万
元;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信托产品投资收益 2,454.74 万元;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信托产品本金 5,000 万元;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信托产品
本金 1,200 万元;截止至本公告日,共计收到 18,370 万元本金及 2,564.56 万元
投资收益,剩余本金 23,630 万元本金和投资收益仍在协商中,尚未收回。
二、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3、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金额:4.2 亿元
6、投资期限:1 年期
7、信托计划投资范围:(1)现金管理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通知存款,银行理财,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类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短期理财、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的信托产品)及其他现金管理型资产。(2)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3)经受托人审核通过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登记并流转的资产。(4)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本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比例可以超过1%,具体投资金额以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上的金额为准。(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资产。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根据需要修改上述投资范围,此项事宜无需经过受益人大会通过。
三、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信托合同签署时间:2020 年 9 月 1 日
委托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三) 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受益人。
3、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不设上限,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
4、本信托计划期限 1 年以上,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
件的规定终止信托计划。
(四)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受托人仅有义务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为准。
1、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剩余信托
财产(包括全部已计提但未分配的信托报酬及风险准备金)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3)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1) 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分配日为《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到期日及定制性(可赎回)信托单位的提前赎回日。
本信托在存续期限内每期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以附件一《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
托资金余额×该笔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当期存续天数÷当年天数。当期存续天数为自各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各期信托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天数。
3、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的特别说明
(1)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足额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信托单位未得到足额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但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单位亦自动注销。
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
(1)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债务(如有)后,根据本合同第 9.2.1 条的约定分配,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对此予以认可。
(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为止。
(五)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 获得批准或授权的,
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4)受托人有权转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形成的全部权利。
(5)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情况设立开放期,接受投资者/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进行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在开放期内,受益人有权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信托单位,新的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限、申购/赎回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上的公告信息为准。具体申购、赎回金额、份数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确定。
(6)有权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7)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信托产品无法按期收回的原因
经公司与渤海信托沟通中,渤海信托相关人员称,上述信托产品无法按期收回的原因为,信托产品的赎回需要根据信托产品投资项目的退出情况进行安排,需履行渤海信托内部赎回审批流程,因此,导致公司申购的信托产品发生了部分逾期未兑付情形。
五、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公司将该项信托产品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结合该信托产品的赎回情况,对信托产品本金的未来现金流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