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
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31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所持云南汉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5%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21、2019-049、2019-060)。
1、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出具的(2021)苏
07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2)
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2、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内容
如下:
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克洲借款3,9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按照月利率2%开始计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合计241,800元,由被告姚国平、潘勇、潘琦、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田克洲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发回重审。自2018年6月27日本案一审判决后,被胜诉方和法院扣划公司款项(含股权价值)约15,311,043.81元(不完全统计)。本案发回重审后,如胜诉,前期损失有可能被挽回。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增加利润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1、《(2021)苏07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
2、《(2018)苏07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