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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2-07

北清环能: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2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南充地区行政公署南署发(1988)8 号文批准,以南充绸厂部分
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038D。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4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地区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 2500 万股股票于 1998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CE Legend Group CO., LTD

  简  称:北清环能

  组建集团名称:北清环能集团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 9 号仁和春天花园 8
号楼 12 层 4 号。

    邮编:63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224,36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住所、企业法人总部、
税收解缴关系设在南充,长期保持不变。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的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公
平参与市场竞争,追求资源最优配置,以人为本,效益为魂,稳健发展,永续经营,为企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保障股东权益,建立科、工、商、贸一体化的开发型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货物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供暖服务;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理;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新能原动设备销售;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建筑劳务外包;企业管理咨询;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深圳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5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 240,224,36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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