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4-046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99,597,4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68%。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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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277,1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20,315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20,3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20,3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6,265,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17%;反对 19,950,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6%;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88,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468%;反对 19,950,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6.7270%;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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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具体事项的议案〉授权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6,265,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17%;反对 19,950,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6%;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88,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7.0468%;反对 19,950,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6.7270%;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陈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3,615,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66%;反对 2,599,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338,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882%;反对 2,599,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7856%;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邵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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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