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3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1.1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
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上市。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36-00003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与《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营业收入为 140.1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40 亿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1.49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1.19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2.1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
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并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的议案。2021年 4 月 8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要求,公司
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公司恢复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恢复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具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该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恢复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