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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2 深市 盐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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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盐湖: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 盐湖    公告编号:【2019-061】
债券代码:112154  债券简称:12盐湖 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送达的(2019)
青 01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青 01 破 2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
债权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实业”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

    2.公司 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3.2.1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9年 4月 30 日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盐湖”,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3.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
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披露了债权人泰山实业申请对
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19)
青 01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青 01 破 2 号《决定书》,西宁中院裁
定受理申请人泰山实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锦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

    申请事由:2019 年 8 月 15 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盐湖股份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19)青 01 破申 2 号《民
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泰山实业对盐湖股份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9 年 8 月 15 日,申请人泰山实业以被申请人盐湖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盐湖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 2019年 8 月 19 日通知了盐湖股份,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自 2013 年以来,泰山实业与盐湖股份签订了多份业务承包合同
与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由泰山实业向盐湖股份多个项目提供设备维护检修、职工餐饮劳务等服务。相关合同签订后,泰山实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相应的
合同义务,但截至 2019 年 7 月 9 日,盐湖股份仍欠付泰山实业公司劳务款
4390030.20 元。同月 15 日,泰山实业向盐湖股份发送《债权催收函》,要求盐
湖股份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偿付上述劳务款。2019 年 8 月 1 日,泰山实业收
到盐湖股份《复函》,盐湖股份确认欠款情况与金额全部属实,但由于其公司目前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故无力支付泰山实业主张的 4390030.20 元到期债务。截至目前,盐湖股份仍未向泰山实业清偿前述债务。

    另查明,盐湖股份于 1997 年 8 月 25 日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
立,注册资本为 278609.06 万元,经营业务主要为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盐湖资源综合化工产品的开发利用等,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本市城西
区胜利路 19 号盐湖大厦。盐湖股份公司股票于 1997 年 9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 000792。根据盐湖股份公开披露的 2019 年第一季度财

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盐湖股份账面资产总额为 692 亿元,负债总额
为 423.47 亿元,净资产为 268.53 亿元。前述账面资产中其他应收款为 404.55 亿
元,主要是对其下属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海纳公司”)等的应收账款。根据财务报告显示,盐湖镁业公司、盐湖海纳公司近年来持续发生巨额亏损(2017 年、2018年,盐湖镁业公司合计亏损79.18亿元、盐湖海纳公司合计亏损27.81亿元),且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涉及多起诉讼及仲裁程序,并被保全了部分经营性资产。因此,盐湖股份对两公司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降低。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盐湖股份自 2017 年起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已于 2019年 4 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预计 2019 年仍然将持续亏损。上述原因致使盐湖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因盐湖股份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本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泰山实业系盐湖股份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盐湖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盐湖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19)青 01 破 2 号《决定
书》,西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等规定,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

    《决定书》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 17 号盐湖股份债权申报办公室(原
青海盐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 史晓琪、王熙

    联系电话:18997088246、18997236724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近期将向西宁中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 盐湖”,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以
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
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的规定披露具体停牌理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 5 个交易日。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近期将向西宁中院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西宁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若申请未获得西宁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在法院批准公司上述申请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义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
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净利
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19
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20 年度)报告
显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西宁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
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2019)青 01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

    (二)(2019)青 01 破 2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