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配股方案经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证监发字[1999]17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39号文核准,将于近日开始实施。《配股说明书》已于1999年8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方便投资者,现就《配股说明书》刊载的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本次配股方案概要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2.配股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3.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8元
4.配售比例:每10股配售3股(根据公司99年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1999年配股决议:按1998年末总股本25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
二、时间安排
1.股权登记日:1999年8月30日
2.除权基准日:1999年8月31日
3.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9年9月2日至1999年9月15日(期内证券交易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三、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其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内部职工股东在其初始登记时所预选的托管证券商处通过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缴款手续。内部职工股东可向本公司证券部或主承销商查询其预选托管证券商的席位及地址。高管股及法人股配股在公司证券部缴款。
四、缴款方式
(1)在股权登记日(1999年8月30日)收市后,持有草原兴发A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内部职工股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草原兴发配股权,简称“兴发A1配”,代码[8780]。
上述配股直接登记入草原兴发股东的股票帐户,并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缴款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内部职工股股东认购“兴发A1配”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配股价为每股8.00元。认购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配股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交所的惯例办理
。
4、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及内部职工股配股由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包销,法人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团代销。
5、如果投资者在1999年8月31日到1999年9月15日之间办理“草原兴发”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五、获配股票交易
1、本次配售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在本次配股方案实施完毕,本公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并与深交所协商后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1999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本公司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