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期履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 2019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等均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765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 765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48.5768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万红波 、李宗义 王金贵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