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2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9967 债券简称:23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271
债券简称:22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004 债券简称:23 广发 Y3 债券代码:148286
债券简称:22 广发 Y3 债券代码:148016 债券简称:23 广发 Y4 债券代码:148309
债券简称:22 广发 01 债券代码:149989 债券简称:23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376
债券简称:22 广发 02 债券代码:149990 债券简称:23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484
债券简称:22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9991 债券简称:24 广发 01 债券代码:148583
债券简称:22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009 债券简称:24 广发 02 债券代码:148584
债券简称:22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010 债券简称:24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8585
债券简称:22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011 债券简称:24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8591
债券简称:22 广发 07 债券代码:148026 债券简称:24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603
债券简称:22 广发 08 债券代码:148027 债券简称:24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604
债券简称:22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028 债券简称:24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711
债券简称:22 广发 10 债券代码:148041 债券简称:24 广发 08 债券代码:148988
债券简称:22 广发 11 债券代码:148066 债券简称:24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989
债券简称:22 广发 12 债券代码:148067 债券简称:24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942
债券简称:23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8192 债券简称:24 广发 12 债券代码:524029
债券简称:23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253 债券简称:24 广发 13 债券代码:524030
债券简称:23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270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2024 年 12 月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广发 Y1”,债券代码:149967)、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 广发 Y2”,债券代码:148004)、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2 广发 Y3”,债券代码:148016)、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1”,债券代码:149989)、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2”,债券代码:149990)、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2 广发 03”,债券代码:14999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4”,债券代码:148009)、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5”,债券代码:148010)、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2 广发 06”,债券代码:14801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7”,债券代码:148026)、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8”,债券代码:148027)、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2 广发 09”,债券代码:148028)、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2 广发 10”,债券代码:14804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11”,债券代码:148066)、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12”,债券代码:148067)、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1”,债券代码:148192)、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2”,债券代码:148253)、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广发 04”,债券代码:148270)、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3 广发 05”,债券代码:148271)、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3”,债券代码:148286)、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3 广发Y4”,债券代码:148309)、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06”,债券代码:148376)、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3 广发09”,债券代码:148484)、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4 广发 01”,债券代码:148583)、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02”,债券代码:148584)、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三)(债券简称“24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8585)、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 广发 Y1”,债券代码:148591)、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4 广发 04”,债券代码:148603)、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05”,债券代码:148604)、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4 广发 06”,债券代码:148711)、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4广发 08”,债券代码:148988)、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09”,债券代码:148989)、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4 广发 Y2”,债券代码 148942)、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4广发 12”,债券代码 524029)及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13”,债券代码:524030)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广发证券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美尚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相关信息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 12 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 949,602.89 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 50 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 600 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目前进展
2024 年 12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
出(2023)粤 03 民初 5772 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
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含)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含)期间买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市后
仍持有美尚生态的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发行人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披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 12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950,202.89 元。鉴
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东方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