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1 年 12 月 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的监督,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支持机构为纪检审计部,负责日常业务支持和相关议案编制部门。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
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司提出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纪检审计部草拟议案,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三)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完成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同时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评价,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五)对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负责与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一)根据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审计工作时间安排进行沟通协商;
(三)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审阅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对前述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初审意见;
(六)召开会议审阅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
(七)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完成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均应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
第八条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对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是否执行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及时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情形。
第九条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一)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实施,进行了有效控制;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按要求编制并披露;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四)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五)督导公司对存在的缺陷是否制订整改措施并按计划进行整改。
第十条 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特殊情况,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分别邮寄签署书面表决材料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总经理、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应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
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需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
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的委员姓名;
(三)列席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二○一七年九月十
五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