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21-062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以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9 月 16 日(下午)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和网络)58 人,代表股份 118,544,8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7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5,981,4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26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563,31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3,046,8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3,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563,31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22%。
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共审议通过了 3 项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39,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2%;反对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7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41,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750%;反对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7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511,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13,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02%;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4%;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4%。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8,314,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6%;反对 20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6%;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16,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347%;反对 20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27%;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25%。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鹏康、胡江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