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6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三楼 319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316,721,6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8,974,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8 人,代表股份 77,747,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8 人,代表股份 11,983,03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3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357 人,代表股份 10,645,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陈文柱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81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8%;
反对 3,8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8%;弃权6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3,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781%;反对 3,8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0820%;弃权 6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9%。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518,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9%;
反对 3,2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5%;弃权9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9,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29%;反对 3,2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4755%;弃权 9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16%。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44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0%;
反对 2,82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4%;弃权4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4,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30%;反对 2,82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5600%;弃权 4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7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599,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85%;
反对 3,91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4%;弃权2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6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001%;反对 3,91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7050%;弃权 2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49%。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陈文柱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