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3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条款 现修订为
第二条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第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
司”)。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 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020 号文
1 (1997)020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7 年 4
式设立;于 1997 年 4 月 10 日在国 月 10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业执照号码原为 1000001000126,现
码为 1000001000126。 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1262Q。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第三条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20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2 证监发字(1997)0085 号文批准, 发字(1997)0085 号文批准,首次向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 A 股 6,000 万股,并于 97 年 4 6,000 万股,并于 1997 年 4 月 16 日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
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 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 B 座,
B 座 邮政编码 100055。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组织,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 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4 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5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7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过。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8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9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10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姓名;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前,会议记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该
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2)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
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