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色股份 股票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09-04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09 年9 月18 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 号中国有色大厦6 层611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克利先生受董事长罗涛先生的委托主持了
本次会议
5、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2009 年9
月11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638,880,00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7 人,代表股份333,671,79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52.22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 人,代表股
份263,133,853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6 人,代表股份70,537,945 股,占公
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6.5648%。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审议的方式通过
了下列议案:
议案一、《本次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396,486 股,反对股份2,081,462 股,弃权股份
193,049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181%。
(1)配股类型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528,423 股,反对股份2,067,789 股,弃权股份
75,58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576%。
(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403,083 股,反对股份2,065,089 股,弃权股份
203,62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201%。
(3)配股定价方式和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403,083 股,反对股份2,071,089 股,弃权股份
197,62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201%。
(4)配股的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373,953 股,反对股份2,094,219 股,弃权股份
203,62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113%。
(5)配股的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353,953 股,反对股份2,094,219 股,弃权股份
223,62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054%。
(6)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353,953 股,反对股份2,094,219 股,弃权股份
223,62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054%。
(7)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358,953 股,反对股份2,089,219 股,弃权股份
223,62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069%。议案二、《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247,223 股,反对股份1,871,390 股,弃权股份
553,185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734%。
议案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081,966 股,反对股份1,550,268 股,弃权股份
1,039,564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238%。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的相关具体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153,576 股,反对股份1,816,960 股,弃权股份
701,26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453%。
议案五、《关于配股完成前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155,676 股,反对股份1,546,638 股,弃权股份
969,484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459%。
议案六、《关于改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 年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确定200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31,130,055 股,反对股份1,442,248 股,弃权股份
1,099,495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3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建仁、秦青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亦合法有效。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