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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维: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1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7-090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31日(星期四)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30日—2017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下午15:00至

2017年8月31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山西三维公司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61,120,29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35%。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

161,105,8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3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股份

30,708,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师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61,107,59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

反对 12,7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69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 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61,107,59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

反对 12,7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69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 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师晛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