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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9

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657,414,3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441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 614,732,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2908%。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1 年修订)>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42,134,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91%;反对 30,007,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07%;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1 年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0,91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反对 1,205,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1%;弃权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表决结果:本事项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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