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下属房地产项目公司开发建设,中交地产拟对项目公司厦门中泓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47,165.75万元,续借期限3年;对中交城市发展(山东)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32,460万元,续借期限2年;对青岛中交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5,775.172万元,续借期限3年;对北京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151,318.82万元,续借期限2年;对北京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214,418.22万元,续借期限2年;对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33,000万元,续借期限6个月。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
体经营需要;项目公司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中交地产在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为项目公司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交世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世茂”)的股东方拟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调用中交世茂富余资金,其中华通公司拟调用 17,594.98 万元,北京金地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调用 13,315.12 万元,北京茂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调用 16,643.9 万元,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不计息。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世茂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资金公平、对等,确保了中交世茂各方股东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公司整体发展有积极的影响,风险可控,不会对中交世茂的开发建设和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交地产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三、关于《关于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交世茂的股东
方拟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调用中交世茂富余资金,其中华通公司拟共计调用 46,057.79 万元,北京金地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共计调用 34,854.55 万元,北京茂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共计调用
43,568.18 万元,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不计息。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世茂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资金公平、对等,确保了中交世茂各方股东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公司整体发展有积极的影响,风险可控,不会对中交世茂的开发建设和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交地产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四、关于《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四、关于《关于调整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调整与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将财务公司吸收中交地产及下属单位的存款,每日存款结余(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调整为不超过 25 亿元,将财务公司对中交地产及下属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提供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由人民币 5 亿元调整为 30 亿元。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平台及渠道,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融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中交地产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调整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调整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关于《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关联交易议
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增加与中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000 万元。本次增加额度以后,中交地产预计与中交集团 2021 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总计
5,729 万元,占 2020 年末归母净资产的 1.87%。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 2021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形成的,
有利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及实际情况确定,不存在损害中交地产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中交地产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形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交地产董事会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增加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关于《关于开展应收账款票据化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及子公司拟与国新央企金融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 10 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票据化业务合作,中交地产作为所属子公司付款差额补足人,对标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的差额补足保证。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项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中交地产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中交地产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形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开展应收账款票据化业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 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日期: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