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8-04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自力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8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现将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长安基金-工商银行-中铁信托-中铁信托·丰利1609期罗牛山股票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成立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到期终止日为2018年11月15日,有效期限为24个月。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合同条款,产品的具体存续期以及生效、终止条件
1、“长安基金-工商银行-中铁信托-中铁信托·丰利1609期罗牛山股票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合同条款为:
(1)投资范围
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为“罗牛山”(股票代码:000735)、及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基金(包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
(2)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组合初次买入“罗牛山”(股票代码:000735)的六个月内不得主动卖出;
(B)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不得买卖“罗牛山”(股票代码:000735);
(C)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罗牛山”(股票代码:000735);
(D)不得投资于ST、*ST、SST、*ST股票。
(E)在投资比例上,本组合投资于股票等资产市值合计占组合资产净值的0-100%;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和央行票据)、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合计占组合资产净值的0-100%;投资于货币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的合计市值为组合资产净值的0-100%。
(F)本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数量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流通股本的4.9%。
(G)本组合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融券、证券正回购交易(国债逆回购除外,国债逆回购投资比例不受限)。
2、生效、变更、终止与变现
(1)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起始运作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若到期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合同期满前,本合同各方可协商合同是否续约,在本合同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顺延1年。合同期满18个月后,本合同各方可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但如本投资组合持有股票处于限售期中,本合同当事人均不得径行终止或解除本合同。限售期满并完成减持后,资产委托人可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终止本合同。
(4)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5)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A)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B)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C)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D)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G)本投资组合资产净值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H)本投资组合成立满6个月但资金未到账,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的;
(I)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委托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3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委托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或休市、停牌、暂停交易的证券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资产委托人应接受上述由于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