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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振华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刚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5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
在2023年8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15人,代表股份239,978,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31%。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0,255,44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54%;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69,722,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76%;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239,794,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反对 183,9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0,221,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8%,反对183,9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选举孙鑫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239,082,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7%,反对 891,7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9,509,1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5%,反对891,7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6%,
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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