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33 深市 振华科技


首页 公告 振华科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级筛选:

振华科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8-46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10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9日15:00至2018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5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2018年7月25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175,699,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5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70,005,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5,69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延期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
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同意175,331,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1%;反对36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3%;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757,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02%;反对36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8%;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延期的议案》

    同意175,331,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1%;反对36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3%;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757,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02%;反对36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8%;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