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8-151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8-121号公告);
2、自本次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44,450,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9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434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00*****401 黄其森
3 00*****911 叶荔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7月3日至登记日:2018年7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29层
联系人:夏亮、韩辰骁
电话:010-85175560-5784
传真:0591-877318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