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恒逸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柏樟: 陈三联:
杨柳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