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1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二〇二三年度第二次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43.00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3.24 元/股。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剩余的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进行授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3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副书记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4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每股 3.24 元。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 不低于 4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2022 年 EOE 不低于 7.05%;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首次授予的限制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性股票及在 2022 第二个解除 不低于 5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年第三季度报告 限售期 值水平;
披露之前授予的 2023 年 EOE 不低于 7.10%;
预留限制性股票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 不低于 6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2024 年 EOE 不低于 7.15%;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 不低于 5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2023 年 EOE 不低于 7.10%;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在 2022 年第三季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度报告披露之后 第二个解除 不低于 6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授予的预留限制 限售期 值水平;
性股票 2024 年 EOE 不低于 7.15%;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 不低于 6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
2025 年 EOE 不低于 7.20%;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 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
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3、“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发生公司所处证监会行业分类变化等特殊情况,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同行业标准划分及对标企业。
6、上述解除限售考核条件中各年度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7、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或相关战略举措对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带来影响,则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应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依据国资主管单位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程序。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称职(含待改进/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