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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1998-09-0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1998年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此次配股以本公司1997年末总股本229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向全体股东配售。
    二、配股价格:每股6.80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8年9月7日。
    四、除权基准日:1998年9月8日。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8年9月10日至1998年9月23日(期内证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六、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上述认购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各会员单位的证券营业部办理缴款手续。
    (2)内部职工股(含高管股)股东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七、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配股部分时,填写“沈化A1配”,交易代码为“8698”,每股价格为6.8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有的股份乘以0.3的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1股按深交所的惯例办理。
    (2)内部职工股(含高管股)股东缴款按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每股认购价格与社会公众股相同。
    若投资者在1998年9月8日至1998年9月23日办理了“沈阳化工”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配股。
    八、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配股部分将由承销商负责包销。
    九、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十、咨询:本公司资产经营部电话:(024)25820516-3506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