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子公
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1691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 01 民初 836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 民初 836 号),南京中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1691 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华讯
科技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6 号)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836 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6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2、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1691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158561016.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
年 4 月 6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12712138.47 元;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以本金 91261016.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计算罚息、以利息1505806.7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计算复利,以本金 673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25%计算罚息、以利息 1038476.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25%计算复利);
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98166 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2、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83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6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 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1517425 元、罚息
及复利(自 2020 年 8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7.351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3515%计算);
二、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73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2300 元,由南京华讯
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33.8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9%。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贷款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1691 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836 号《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6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