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年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作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1 年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独立董事: 李建新 徐天春 李建军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