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天津兴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兴睿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40%
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天津兴睿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广州合景控股对天津兴睿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对广州合景控股提供 40%反担保,即公司提供 1.2 亿元的反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天津)以其持有的天津瑜景房地产 40%的股权对广州合景控股提供反担保,天津兴睿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