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召
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的提名,公司董事局聘任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陈霓女士、李晓冬先生、江河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经审核其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1、上述执行总裁及执行副总裁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2、上述被聘人员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未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上述被聘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同意聘任陈霓女士、李晓冬先生、江河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任期为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局期满为止。
独立董事签名: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