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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1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合同履行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1、2018年9月19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冰岛安沃泰克(Alvotech.hf)公司(以下简称“安沃泰克”)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合资公司的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双方约定将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资公司”),将安沃泰克已经开展研发的系列生物类似药项目引入中国市场并实现商业化。


    二、合同当事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安沃泰克(Alvotech.hf)公司

    执行董事长:RobertWessman

    到位资金:5亿美元

    主营业务:生物类似药的研发和生产业务

    注册地址:冰岛,雷克雅未克101,萨门达加塔15-19(Sæmundargata15-19,101Reykjavík,Iceland)

    安沃泰克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合同当事人——安沃泰克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任何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安沃泰克是根据冰岛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企业,从事生物类似药的研发和生产业务,目前已开发一系列生物类似药项目,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国生物类似药领域的引领者,向患者提供高质量的生物类似药产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全球代工服务和创新生物制药研发,实现在生物制药领域的国际化。
    (二)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投资总额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亿美元。

    2、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美元。

    (1)甲方认缴1亿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出资。

    (2)乙方认缴1亿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中以现金形式出资1,000万美元;以6项生物类似药的产品技术许可权估值作价9,000万美元向合资公司出资。

    3、出资时间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以及缴付出资适用的中国法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分期缴付其各自认缴的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1)甲方在合资公司成立以后10个工作日内,应缴付其认缴的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50%,即5,000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在不晚于厂房开建之日,
来5年内按照项目技术成熟度全部转让给合资公司。

    (三)技术许可的内容及范围

    乙方应当将约定的合同技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由合资公司使用,合资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使用许可技术研发、生产、进口合同产品,并在中国销售合同产品。乙方应确保该许可为在中国的独占、排他性许可。

    (四)其它条款

    1、本《合资合同》生效、期限

    (1)本《合资合同》在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合资合同》直至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始终有效。

    2、适用法律

    本《合资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解释、执行和本《合资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如果对某一问题没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则应适用普遍接受的国际法标准和原则以及通用的国际惯例。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估值说明》,乙方拥有的该6项生物类似物的估值约在9,200万美元至11,000万美元之间。该6项技术许可权被评估

    1、根据该《合资合同》的实施进度,不会对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合资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安沃泰克形成依赖。

    3、本次公司与专注研发、生产高质量生物类似药的安沃泰克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锁定该公司特定产品在中国的所有权益,符合公司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战略布局要求,有利于公司打造国际生物产业平台,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目前,因尚未满足生效条件,该《合资合同》尚未生效。同时,生物类似药具有研发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等特点,公司将就本次《合资合同》的后续进展及相关研发项目的开发情况保持关注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持续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签署的《合资合同》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独立董事需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对上述审议过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不存在解除限售或股份减持的计划。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