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州牛津--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
19.96%的股份,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二大股东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目前
持有本公司13.79%的股份,以下简称乙方)已于近日签订了《股份托管协议》
和《股份质押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5条的规
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托管协议》
鉴于:1、甲、乙双方已于2001年4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
议,甲方将其所持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法人股中
的23,874,910股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股);2、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目前暂停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过户(含协议转让过
户)手续,导致以上股权转让事宜即使在现有质押解除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完成
过户手续。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海洋法人股中的23,874,910股股份委托给乙方管理,
即由乙方全权行使相应的投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以上股份转让过户到乙方名下为止。
3、托管期间,甲方不得单方面取消以上托管事宜。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股份质押合同》
鉴于:1、甲、乙双方已于2001年4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
议,甲方将其所持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法人股中的
23,874,910股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股);2、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目前暂停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过户(含协议转让过户)
手续,导致以上股权转让事宜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为了确保以上《股份转让协议》的最终履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在其所持3133.9万股海洋法人股解除质押后,立即将其中的
23,874,910股股份质押给乙方(其中19,895,758股直接质押给乙方,剩余
3,979,152股仍以甲方名义用于海洋向厦港农行的借款质押,待解除质押后再质
押给乙方)。
2、质押期限自质押之日起壹年。
3、质押期内,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恢复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
的转让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办理解押,并将23,874,910股股份
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
4、质押期满,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仍未恢复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
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甲方同意继续将此股份质押给乙方。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截止目前,以上股份质押手续尚未完成。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1月29日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因工作需要,华生先生已辞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的职务。关于补选董
事和副董事长的有关事宜,本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