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0 年9 月10 日于湖南株洲订立:
(1)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金德发展”),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合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 股上市公司,其住所为湖南省株洲
市金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王勇;
(2)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西王集团”),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
王勇;
以上主体可合称为“各方”、“双方”,视文义而定。
2010 年2 月3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
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2010 年5 月5 日,
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同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订立补充协议如
下:
一、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实际交割时,由金德发展设立银行专用账户,
存入与交割时待现金清偿债务等值的现金,用以专项偿还债务,上
述款项的支付由西王集团、金德发展双方共同监督。
二、 为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金德发展和西王集团一致同
意,如西王食品2012 年不再享受15%的所得税率,则在上述事项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西王集团现金补偿金德发展1,479.84 万元。
三、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于2010 年2 月3 日签订的重组协议、2010 年5 月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与重组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
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中的词语,除已经明确约定外,与重组协议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3、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重组协议的规定,或由各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4、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6 份,各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签字页
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