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
《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0 年5 月5 日于湖南株洲订立:
(1)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金德发展”),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合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 股上市公司,其住所为湖南省株洲
市金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王勇;
(2)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西王集团”),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
王勇;
以上主体可合称为“各方”、“双方”,视文义而定。
2010 年2 月3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
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经过友好协商,各方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订立补充
协议如下:
一、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0)第
79 号《资产评估报告》,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为13,179.44 万元。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拟出售资产的最终定
价为13,179.44 万元;
二、 根据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科华评报字(2010)第
P018 号《资产评估报告》,指定股权的评估值为78,129.81 万元。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指定股权的最终定价1
为78,129.81 万元;
三、 金德发展向西王集团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2,683,621 股,该等股票数
量以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四、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于2010 年2 月3 日签订的重组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与重组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中的词语,除已经明确约定外,与重组协议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3、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重组协议的规定,或由各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4、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6 份,各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字页)
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