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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1-01-11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8年8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
    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2,828.4199万股为基数,按10∶2.727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共配售股份3,496.0267万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71.974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649.2761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874.7766万股。
    二、配股价格:
    每股人民币7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1.股权登记日:1998年9月3日;
    2.除权日:1998年9月4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8年9月8日至1998年9月21日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营业日为本次配股的缴款时间。
    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五、缴款地点:
    1.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高管股股东到本公司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
    六、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
    (1)在股权登记日(1998年9月3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7272比例获得配股权。上述配股权直接记入股东的股票帐户。
    (2)在规定的缴款时间内认购配股时,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股票帐户卡到其配股权托管券商(证券交易营业部)处,填写买入单,配股价格为每股7元,简称“三木A1配”,代码为“8632”,认购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份数乘以配股比例10∶2.7272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惯例处理。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3)如果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在1998年9月4日至1998年9月21日间办理了“三木集团”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券商(证券交易营业部)处办理缴款手续。
    2.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高管股股东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七、本次配股获配流通股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配股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在1998年8月20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