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发表如下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对王红民先生个人履历的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王红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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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历兵 邵劭 郑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