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已于2021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9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0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872,140股的0.418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5人,所持股份为12,218,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872,140股的7.2782%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所持股份为
12,920,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872,140股的7.6965%。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关联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816,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43%;反对10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57%, 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2,816,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1943%;反对1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57%,弃权0股。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晓珺
经办律师:曾亚西
陈 莉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