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1-10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76.12 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 . 2 3%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356 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公司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5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并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124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761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
9、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完成了原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036,000 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二、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
2、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 1776.12 万股。
3、授予人数:356 人。
4、授予价格:每股 9.93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每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 33%、33%、34%。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限制性 占预留授予限 占当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杨大勇 副总裁 19.40 1.09% 0.002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合计 355 人) 1756.72 98.91% 0.2307%
预留授予共计 356 人 1776.12 100.00% 0.2333%
注:以上计算结果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b.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c.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d.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e.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f.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
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b.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5)达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2021-2023)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a.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 率 ≥ 5 0 % ,且不得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 0 2 1 年 △ E VA为正。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 ≥ 1 .7 % , 且 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 率 ≥ 4 2 % ,且不得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 0 2 2 年 △ E VA为正。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 ≥ 4 .8 % , 且 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 率 ≥ 3 2 % ,且不得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 0 2 3 年 △ E VA为正。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 ≥ 5 .5 % , 且 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注:1.“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