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以 9.9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6.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