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形式的财务资助。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9日为授予日,以 9.9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16 名激励对象授予2,206.70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监事核查意见签名):监事签字:
连 健 孙大洪 罗 艳
石胜伟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