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部分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蔡东宏、马红涛、倪炳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