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09
海 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检察机关受理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琼检民监[2023]3 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有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暂未解除。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提供 2,010.54 万元担保事宜(起始
日期为 2017 年 2 月),相关债权方已于 2019 年 4 月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人民
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收到海南省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已经依法向海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6 月 19 日分
别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0)。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 636 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
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 1433 号],因龙江银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
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
琼民申 1433 号],龙江银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的再审申请。”。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二、案件最新进展
根据公司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的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琼
检民监[2023]3 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因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申请监督该案,该院已决定受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诉讼外,公司目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监督一案,上市公司已在 2021 年财
务 报 表 中 根 据 二 审 判 决 并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认 了 预 计 负 债
8,272,157.00 元,并确认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同时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因此本次裁定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琼检控民监受[2023]2 号
2.琼检民监[2023]3 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