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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ST海投: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16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0,757,589.58 元(即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的利息及其他金额)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谨慎性原则,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将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46,400 万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全部金额(本金与利息及其他)的 30%部分计提预计负债 51,742.73 万元。

  5.公司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为原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6.本次判决将可能影响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公司对 2022 年度业绩预告进
行了修正,预计公司 2022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若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对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
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受理机构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㈡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㈢ 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㈠ 本次案件涉及事项前期相关情况

  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
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
院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收
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
理中。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
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
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2)琼 96 民初 590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 146,400 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
法院申请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的由海
南省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 96 民初 590 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

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
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2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1)。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

诉,案号为[(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海南省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

  ㈡ 本次案件最新进展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

    ㈣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清偿部分确认利息 260,757,589.58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留原告本诉未主张债权本金及其他利息、费用的主张权利。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所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 260757589.58 元债务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 78227276.87 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45587.95 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负担 941911.57 元;由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3676.3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依据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对于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龙江银行的利息以及其他合计 260,757,589.58 元债务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
额为 78,227,276.87 元。因此,对于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 14.64 亿元事宜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7822.73 万元;同时公司管理层认为,由于该项判决与所涉及的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的本金 14.64 亿元具有较大的相关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五条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
量”,依此判断 14.64 亿元本金也应该参照该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所以公司同步就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4.64 亿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本金的30%计提预计负债 43,920 万元。综上所述,公司合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51,742.73 万元。同时根据 2021 年 3 月 13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
破 1 号之一决定书并对应收海航物流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从而导致前次业绩预告金额区间发生变动。

  2、业绩修正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项目,影响金额为 51,742.73 万元。

  3、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开庭,当时龙江银行尚未受领信托份额,一
审法院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承担不能清偿部分 30%的连带责任,并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2023 年 1 月 9 日龙江银行就本案债权受领全部信托份额,而
当时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且庭审已经结束,公司因此未能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根据《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无法向债务人(即海航物流)进行追偿。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的债权是否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仍有待进一步认定。

  综上,公司拟将龙江银行所受领信托份额情况、海航物流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清偿作为二审的新证据在上诉中提出。如二审最终结果认定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的债权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则公司最终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龙江银行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所受领信托份额价值)*30%。公司后续将根据案件的最新进展,依据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龙江银行诉海航投资利息案,一审海南省一中院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承担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部分 30%的连带责任。公司根据杭州华庭云栖度
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栖”)2022 年 4 月 15 日向公司出具的

《承诺函》,后续在海南高院出具终审判决后,如公司需对龙江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向杭州云栖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以消除连带赔偿责任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5、业绩预告修正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若公司 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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