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2-109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0,757,589.58 元(即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的利息部分)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为原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本次公告涉及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 146,400 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案号为[(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定
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受理机构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㈡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㈢ 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㈠ 本次案件涉及事项前期相关情况
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
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
院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收
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
理中。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
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
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
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2)琼 96 民初 590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 146,400 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
法院申请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的由海
南省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 96 民初 590 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
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
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㈡ 本次案件相关情况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2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1)。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
诉,案号为[(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海南省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
㈣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清偿部分确认利息 260,757,589.58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留原告本诉未主张债权本金及其他利息、费用的主张权利。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所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