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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8

ST海投: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2-056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3,742.2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在 2021 年财务
报 表 中 已 根 据 二 审 判 决 并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预计负债
8,272,157.00 元,并确认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同时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 2022年 6 月 6 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 1433 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因与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及海航投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再审相关情况


    ㈠ 案件当事人

  ⒈ 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

  公司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 120 号

  法定代表人:曲丽

  ⒉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

  公司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 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法定代表人:朱卫军

  ⒊ 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诉讼代表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⒋ 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新镇府前街 12 号 207 室

  诉讼代表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㈡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龙江银行与海航实业、海航商控及海航投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
《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
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海航商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江银行偿还借款

本金 20,105,412.26 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l.2020 年 8 月 4 日
前的利息为 16,013,235.91 元;2.以 20,105,412.26 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10.675%,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

  (二)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海航商控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海航投资对被告海航商控笫一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5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海航投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向龙江银行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海航商控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0)。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㈠ 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第四项;

  ㈡ 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㈢ 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

  ㈣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请求诲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只能据此在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㈤ 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㈥ 驳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再审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1 年年度报告》的诉讼及本次案件外,公司目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在 2021 年财务报表中已根据二审判决并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预计负债 8,272,157.00 元,并确认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同时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 1433 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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