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阳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608 公告编号:2003-临01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出席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72580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9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由于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
会对本议案的投票权,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10000000股。
以1000000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效
表决票数的0 %),0股弃权 (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审议通过我公司将持有的
广西阳光嘉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首创阳光”)关联交易议案。
我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广西阳光嘉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广西嘉园公司”)
60%的股权转让给首创阳光公司,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定价依据:以中资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广西嘉园公司截止2002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基
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广
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5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决议,并
于2002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及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审议事项、会议日期、会期、会议地点,说明了股东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
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1月15日9:30时在北京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座20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2人。
经核对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邮寄方式传送的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签名表及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02年12
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258006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34.7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一项提案进
行了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表决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戴 华
20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