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在公司会
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65285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0 %,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议案一因涉及关联交易,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放弃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投票权,因此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10000000股。本次
股东大会以1000000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
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
审议通过我公司拟推荐我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管人员担任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董事的
议案。
二、以6528502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0股反对(占
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
审议通过项目公司受让北京汽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
路9号(该公司厂址)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的议案。该地
块价格已经北京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三、以6528502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0股反对(占
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
审议通过项目公司受让外文印刷厂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房地产投资开
发的议案。
四、由于项目公司未能如期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
相关文件尚未齐备,议案四经逐项表决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四因涉及关联交易,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放弃在
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投票权,因此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10000000股。
1、以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
效表决票数的0 %),100000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未
通过我公司与中信房地产公司根据项目公司运作的资金需要按同比例追加项目启动
资金,各方追加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总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议案。
2、以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
有效表决票数的0 %),100000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
未通过我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亿元的议案。
3、以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
效表决票数的0%),100000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未
通过我公司、中信房地产公司和项目公司拟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成立其它项目公司,
我公司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
要内容: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7日
J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
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
决议,并于2002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董事会决议
及召开200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因不能如期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发行人
董事会于2002年8月15日刊登《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将会议时间延期至2002年9月27日。
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审议事项、会议日期、会期、会议地点,说明
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9:30时在北京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座
2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
经核对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
送的股东名册,公司股东签名表及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股东均为
在股权登记日(2002年8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52850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3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四
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表决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三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一项未获得通过;其中,
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 华
2002年9月27日